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还是见钱眼开的杀人恶魔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对高文娟见死不救案的思考
据说在西方只有三种职业可以着袍服,分别是医生、牧师和法官。理由是医生解除人类身体的痛苦,牧师纯洁人类心灵,法官辨是非、分曲直,维护社会正义。
医生在人们的心中是这样的一个职业,这个职业很崇高,以至只有用白衣天使这样的称谓才堪与之相称。
2007年9月11日下午,我正从昌平回北京市区的途中接到一个姓张的同乡电话,作为同乡我们很是熟悉。他让我直接到西五环边上的一个宾馆找他。到了宾馆,见到了憔悴的他,他说他的一个叫高文娟的外舅女(其堂姐的女儿)出了事,然后给我一张2007年9月11日的《新京报》,看完报纸,我和高文娟的家属用熟悉的乡音交谈起来。据他们讲,高文娟是在2007年9月9日下午16时许在石景山区苹果园地铁站东侧的公厕内被人发现斜躺着昏迷一个反锁的蹲位里,有群众报警,120急救车和苹果园派出所的110民警先后到现场,并一同将高文娟送到最近的北京大学首钢医院,高文娟的舅舅等亲属接报后,当天下午18时许赶到医院时高文娟已死亡。高文娟的父母等家属第二天从江苏宿迁坐飞机赶到北京。
高文娟的亲属说第二天在医院了解情况时,有群众告诉他们当天高文娟被送到首钢医院时,医院以高文娟为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钱、无亲属在场)拒绝对高文娟进行救治,将高文娟从急救室又送到120急救车上,120急救车将高文娟运出医院后又将高文娟送入首钢医院急救室。110干警从高文娟随身物品中找到高文娟身份证,并同医院进行了长时间交涉后医院才同意对高文娟进行救治,而这耽误的时间长达半小时之久。同样有群众向新京报等媒体电话称存在上述情况,新京报于2007年9月11日以《女孩倒厕内空余农药瓶送医不治身亡,初步排除他杀可能》为题对该事进行了报道。
高文娟的家属说在9月11日他们到苹果园派出所向出警的110干警了解情况,但意外的是没有见到出警的马警官,对于事发现场的情况,派出所的一位副所长却避而不谈。
对高文娟家属介绍的情况,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为一名律师,我既无法肯定也无法否定。
9月12日,我陪同高文娟的家属到首钢医院了解情况,首先找到了急诊科的祝主任,介绍了基本情况后,高文娟的家属提出为什么120急救车第一次将高文娟送到急诊室时医院拒绝救治将高文娟推出急救室又送到120急救车时,祝主任以当时他不在场需要“调研”为由未予回答,后又提出此事应由医院的“医患关系处”来答复。后来一位自称是医患关系处的女同志和保卫处的金处长到急诊室接待了家属。对于医院在9月9日对高文娟进行救治的情况,高文娟的家属提出要看当天的监控录像(急诊大厅内有二个监控探头,大厅入口通道处有一监控探头),医院保卫处金处长提出看监控录像需要警方人员在场才能看。对此情况报告了110,大约下午2时许,石景山公安分局内保局的二位110干警出警到急诊室,经交涉后,在保卫处监控室共同查看了9月9日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9日下午5时3分,120急救车将高文娟送至急救室,苹果园派出所的110干警在同医生进行交涉,5时5分,急诊室的医生将高文娟推了出来,120工作人员把她抬到急救车上。随后120载着高文娟离开了急诊室。110干警继续同医生进行交涉,5时9分左右,120再次将高文娟送入首钢医院急诊室。送入急诊室后的监控录像院方没有让我们继续看。我们提出将该段录像复制留存,保卫科金科长表示要复制留存,必须要警方在场见证,而内保局干警提出高文娟死亡一事已经石景山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处理,所以高文娟家属复制录像的事情必须由治安支队处理。保卫科金处长和我们一起同治安支队负责处理此案的一位姓刘的警官共同通了电话,金处长提出同意向家属提供录像,但必须要治安支队出具手续。下午我们又到治安支队同刘警官见了面,刘警官联系后要求高文娟家属第二天上午八点钟在治安支队和他一起到医院提取录像。第二天上午(9月14日)八点钟到治安支队后,刘警官又表示其领导不同意由警方到医院提取录像,理由是该录像对公安机关办案没有作用,高文娟家属同医院的纠纷属民事纠纷,警方不能介入。上午我们又赶到石景山法院立案厅,请求对首钢医院的录像资料进行证据保全,立案厅研究后答复要申请保全证据必须先立案,否则诉前对证据不能保全。经与高文娟家属协调一致,高文娟家属办完委托手续后,根据他们意见,立即准备了诉状等起诉所需材料。14日下午在石景山法院办理了民事诉讼立案手续并同时提出了证据保全申请,立案后,立案庭及时联系了民庭的承办法官,经与承办法官沟通,承办法院同意第二天10点到医院办理监控录像的保全手续。9月15日上午高文娟的家属陪同法官对监控录像进行保全,刻制了光盘,因我有其他事情安排,未参与保全过程。
据了解,《新京报》社记者9月15日到首钢医院进行了采访,采访结束时其人身自由受到了院方长达三个小时的限制,理由是院方接受采访人员后来不同意记者进行采访,要求记者交出采访资料。9月15日晚我接到了新京报记者的电话,向其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9月16日《新京报》追踪报道了该事情的进展情况。
作为一名律师,同样是高文娟的老乡,对高文娟这样一位18岁正值花季的青春少女的辞世深为悲痛,对首钢医院见死不救的行为深为愤慨。高文娟的母亲从9月10日在医院数次休克,至15日整整6天未进食,终日以泪洗面,家人每日能做的只有为其挂点滴。已我能做的就是尽自己最大的能力为其讨个说法。
根据首钢医院保卫处的介绍,首钢医院对三无人员的救助所支出的医疗费除了向患者索要外,院方是没有办法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而同样的情况如石景山医院等对三无人员治疗后,如患者未予支付医疗费,院方是可以从民政部门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的。这或许是首钢医院对外地的高文娟拒绝进行救治的原因吧。
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在2007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医疗机构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要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卫生部部长高强在200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说,“对于危重病人和需要救助的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绝不允许见死不救。”医院救死扶伤不仅是其职业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作为公益色彩日益淡化,其功利性与日俱增。医院作为自收自支的单位有经济上的顾虑也是可以理解的事。然而当生命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甚至必须进行取舍的时候,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无法接受见死不救的行为,因为生命价值和经济利益在一个文明社会从来都不处于同一价值阶位中,孰高孰低,毋庸多言。首钢医院对高文娟的救助,至少耽误了5到6分钟的时间(第二次送到急诊室是否及时进行了救治、是否又耽误了救助时间有待进一步证明),对处于危险中急需救治的患者而言,时间就是生命,延误时间就是将生命一步步推向死亡。以人为本必然要求尊重生命,而不是漠视生命。
这篇文章的本义是要作为一篇檄文,声讨首钢医院的见死不救的行为。然而做为一名律师,理性告诉我这样做并不适合。高文娟的死亡既有其自轻生命的因素,更有首钢医院见死不救的因素。医院顾忌施救后可能无法获得医疗费用,从而损害医院经济利益,损害持续经营的能力,这些顾忌的背后有制度缺失的原因。如果能从制度上保障医院施救后可以取得这些医疗费用,那么医院自然是不会有此顾忌的,也会减少许多见死不救行为的发生。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有义务保障群体中的每一个人在危难时能够获得及时的救助。这种救助的成本在被救助人无法承担的情况下应由社会承担,而非应由救助者承担,因为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现行的制度不能够保证医院作为救助者可以获得救助成本补偿,所以救助者对这样的救助主观上缺乏积极性,客观上难免不出现见死不就的现象,而最终受损害的是急需救治的弱者。医院见死不救的事件,其实归根结底是制度缺陷造就了医院的冷漠,并最终由弱者承担了制度缺陷的风险。
一定程度上我可以理解医院见死不救的苦衷,然而我永远无法接受救死扶伤的机构对生命的极端漠视。医院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见死不救就是不作为,与间接故意杀人无异。
感谢世上还有这么多有正义感的好人,这些好人使这个社会保持了应有的温暖。如那位路见不平向报社报料的群众,不辞辛劳调查真相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新京报记者等。
逝者长存,活者长省。作为律师,我难以对高文娟父母诉北京急救中心、首钢医院赔偿的案件作出预测,因为在结果确定之前,一切都是未知数。而本案的初衷和落脚点显然也不在赔偿上。有人说当前的中国只有牺牲才能换得进步。如果高文娟的悲剧能够促进人性的复苏、制度的健全,如此足矣。
高文娟父母代理律师
二00七年九月十五日
![]() |
谢亚龙逼女足姑娘作检讨(图)
“安静”为啥成裁判口头语?
姚明私下发给刘翔的短信
|
![]() |
曝光:姚明小时候与可爱女生合影(图) 组图:隋菲菲私家相册 率性美感领衔女篮 |
![]() |
![]() |
![]() |











评论
想第一时间抢沙发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