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

2006-12-20 | 劫走“双规老总”案维护了什么?

分享
标签: 双规  法治  民主 
                           劫走“双规老总”案维护了什么?

  2006年12月19日《北京晚报》第8版以《抢双“双规”总经理 21人领刑》为题,报道了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公司原总经理姚传锐因经济问题在北京自2005年11月1日起接受“双规”,双规期间,姚“买通了负责看守他的一名保安李晓雷,帮他与外面联系谋划着抢自己的一出大戏.....今年2月27日,戴宏等20多人趁服务员给姚传锐送饭期间,强行进入看守他的地点,让姚传锐趁乱脱逃,但随后即被抓获。”参与“营救行动”的21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海淀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6年。

    从文中可以得知如下信息:

    1、姚在双规期间被保安看守,其人身自由已被剥夺,。

  2、姚被双规的时间近3个月之久。

    3、所有参与“营救”者均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获刑。

   “双规”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是中国共产党党内规定,是家法。与此相类似的规定是《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这是行政监察部门对被监察对象可以采取的措施,俗称“双指”。

    双规和双指均不得对被调查人员进行拘禁或变相拘禁,这一点无需争辩,也无可争辩。双规没有法律依据,这一点在法学界几乎成为共识。

    姚传锐在长达近三个月的双规时间里受到拘禁,其人身自由已受到非法剥夺。对姚实施拘禁者已经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当然,这只是在理论上成立。如果指望通过公权机关合法保护姚不受非法拘禁,追究非法拘禁者的法律责任,那就太不顾中国现实,显得过于幼稚。姚被非法拘禁,寄希望于被公权机关解救又不可能,那怎么办?唯有私力救济可行了。姚的亲属对姚的解救是对一种不得已的私力救济措施,是对抗非法的合法行为。当然这也仅仅是在理论上成立。

    姚的亲属对姚进行解救,到底侵害了什么利益,破坏了什么秩序?是破坏了宾馆的工作秩序还是破坏了“双规”秩序?能够摆到台面上追究的是所谓的大闹宾馆的行为,而实质上保护的却是“双规”的非法秩序。对于这一点,谁都不会不知道。从纪委到公、检、法,没有人不心知肚明。

    民众是弱势的,容易受到公权的非法侵害。如果本应相互制约监督的公权勾结一起,法律只会伦为致害民众的工具。劫夺双规老总案以维护非法秩序为目标,践踏公平正义,法律的统治工具功能凸显无遗。

分享 分享 |  评论 (11) |  阅读 (?)  |  固定链接 |  类别 (乱谈) |  发表于 10:16  | 最后修改于 2006-12-20 11:28
搜狐博客温馨提示:搜狐博客官方不会要求参加活动的各位博友缴纳任何的手续费用。请勿轻信留言、评论中的中奖信息,更不要拨打陌生电话及向陌生帐户汇款,谨防受骗!识别更多网络骗术,请 点击查看详情
正在读取评论信息...
您还未登录,只能匿名发表评论。或者您可以 登录 后发表。
 
  *中国人爱国心,搜狗输入法爱国主题皮肤下载>>
表  情:
加载中...
回复通知: 同时用小纸条通知对方该回复